一、变动情况。公司2022年8月委托合肥绿都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完成《安庆市长三角未来产业研究院科学技术研发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2022年9月26日安庆市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以《关于安庆市长三角未来产业研究院科学技术研发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函》(宜秀环建函【2022】15号)文件审批了该项目《报告表》。项目按照《报告表》及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雨污分流,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安庆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各产噪设备应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隔声、消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的转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项目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188号筑梦新区A6栋3层,占地面积5209平方米,总投资603.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主要开展环保产业、智能制造、现代农业、数字产业等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孵化、转化。项目实际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与《报告表》及环评批复一致。环评设计阶段,《报告表》中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在实验室东北角设置了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烟道至楼顶(28m高)排放口DA001排放,实际建设中,项目租赁A6栋厂房,未设置排气烟道,实验室位于3楼,4楼为办公室,且有平台可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和排气筒,故项目废气经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位于4楼平台)处理,再经排气筒(15m)DA001排放,根据检测报告结果表明,项目变动情况未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中“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它变动为非重大变动”以及对标《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项目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二、评价要素。项目《报告表》中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评价标准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 D。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项目不需设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评价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实际建设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标准等均未发生变化。
三、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建设项目变动前后产排污环节不变化,污染物浓度、总量均未发生变化;项目变动后各环境要素的影响分析结论未发生变化;建设项目变动前后危险物质和环境风险源未发生变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行。
四、结论。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中“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它变动为非重大变动”以及对标《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项目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未发生变化。
安庆市长三角未来产业研究院
2024年1月15日